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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联邦法》第261条和第323条修正案及俄罗斯联邦若干立法法案修正案

日期:2026-03-31 11:26:10 来源:莱瑞测 浏览:
2026年3月23日第61-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
条例第261条和第323条及俄罗斯联邦某些
立法行为修正案》的修订

 

第一条

引入联邦法律2018年8月3日 第289-FZ《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及俄罗斯联邦若干立法法案的修正》(《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18年第32号,第5082条;2022年,第29号,第5280条)包括以下修正案:

1) 在第261条:

a) 第二部分第一段中,“独立海关当局”一词应被“海关当局”替换;

b) 第三部分应视为已失去力量;

c) 在第5部分中,应排除“以及在本条第2部分未规定的情况下,应道路安全领域授权内务机构官员请求”的措辞被排除;

d) 第六部分中,“本条第五部分指定的官员”一词应被替换为“海关官员”;

e) 在第7部分中,“本条款第5部分指定的官员”一词应被“海关官员”一词替换;

f) 第29部分应补充“或在根据本联邦法第56章将该机动车辆和/或货物转换为联邦所有权之前”;

g) 第35部分应表述如下:

“35. 如果关于根据本条款存放的机动车和/或货物,海关机关发现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且不属于海关主管机关权限的迹象,海关应根据《联邦法典》第328条规定的行为反映发现这些迹象的事实,并应向联邦机构传送该机动车和/或货物的信息该违规行为所属的行政权力,或其辖区机构,由行使关税领域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构与相关联邦执行机构共同组成并决定。海关官员应在本条款第36部分规定的时限内,向存放该机动车辆及(或)货物的人或对该机动车及(或)货物持有权的人(其授权代表)进行退还,除非有本条款第37部分规定的情况。”

h) 第37部分第3款应视为失效;

i) 第44段中,“六十”一词应被“三十”一词取代;

j) 第45部分应表述如下:

“45. 如果自联邦行政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本条第43部分规定的机动车和/或货物信息之日起三十天内,若在互联网上对海关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的机动车和/或货物信息的日期过后三十天,则该机动车和/或货物未被存放者本人或其他授权人员(其授权代表)从存放地索赔,该机动车和/或货物将根据本联邦法第56章成为联邦财产。”

k) 第46部分应视为已失去力量;

2)第一段第323条在“货物”一词之后,“包括车辆(以下简称本章——货物)”的字样将被补充。


第二条

本联邦法律自正式公布日起九十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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