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符合性声明的注册、暂停、续期
和终止规则,以及
其无效的规定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修订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一、符合性声明的登记程序
1.本规则规定了根据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注册程序,包括纳入统一产品清单的产品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统一登记册)、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合规声明,以及纳入统一产品清单的产品合格声明的注册程序,这些声明需通过单一格式的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以下简称合格声明)、已发起的合格证书和注册合格声明登记册(以下简称统一登记册)进行注册,采用结构性、格式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技术。
本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国家防务令为联邦国家需求提供的产品(作品、服务)的符合性声明,以及用于保护构成国家机密或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保护的受限访问信息相关的产品(作品、服务)和构成国家机密信息的产品(作品、服务)。
2. 符合声明应以电子形式通过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通过自动电子登记服务(以下简称合格声明登记服务)以电子形式在统一登记处形成并注册。
3. 符合性声明的登记应由国家认可机构负责。
如果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合格声明的注册仅由认证机构执行,则符合性声明的注册由国家认可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执行,这些机构被纳入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的合格评审机构登记册,其认可范围还包括申报的产品。
4. 《合规宣言》自其在统一登记册注册之日起生效。
5. 注册符合声明时,本规则第7款规定的文件和信息应以电子形式提交,并通过注册服务,并由注册为俄罗斯联邦境内法人或个人企业家且接受符合声明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合格电子签名签署在本规则第3款第二段规定的情况下,则由注册合格声明的认证机构授权人员的增强合格电子签名。
6. 认证机构注册合格声明后,申请人应以以下方式之一向认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7款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纸质形式(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授权人员,或挂号信附带附件清单及送达通知);
以电子形式提供电子文件和(或)经过增强合格电子签名签署文件的电子图像(扫描副本)。
如提交本规则第7款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以纸质登记,第7款“b”至“e”项所规定的文件和信息可作为申请人印章(如有)和签名认证的副本提交。
本规则第7款规定的文件和信息提交给认证机构的日期,即为认证机构申请注册合格声明的登记日。若通过挂号信将指定文件和信息寄送至认证机构,提交日期应为认证机构收到邮政物品的日期。
7. 使用符合性声明登记服务在统一登记册中登记符合性声明时,以下电子形式的信息和文件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人员的增强合格电子签名转移、录入并认证,包括电子文件及(或)以下文件的电子图像(扫描复印件):
a) 申请人签署的符合性声明注册申请,包含根据本规则第8款提供的信息(如本规则第3款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即本规则第8款提供的信息,申请人提交至符合性声明登记服务);
b)确认法人实体或个人作为个人企业家的国家注册信息;
c)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协议,确保供应至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或俄罗斯联邦领土的产品(视所提交信息的合规声明类型而定)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承担责任(制造商授权人员);
d) 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技术规范)或法规文件要求的文件,标准化文件(取决于所提交的符合声明类型),包括:
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标明检测实验室(中心)的编号、日期、名称,以及如符合标准方案规定,包含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合格评估机构登记册中的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名称、认证记录在认可人员登记册中的唯一编号;
管理系统证书(根据符合性声明方案规定的情况),说明颁发管理系统证书的管理系统认证机构的编号、日期、名称,以及认证人员登记册中唯一编号;
关于产品类型研究结论(根据符合标准方案规定),标明注册数量和日期;
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文件,作为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技术法规)、法规文件、标准化文件(如有);该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e) 文件(与认证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和(或)认可人员的信件,确认进口样品(样品)数量(重量和体积)的必要数量,适用于用于研究和测试的样品(样品)的海关申报文件(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8. 符合性声明注册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a)申请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包括消费者,包括:
对于法人实体——申请人全名、法人实体地址及执行活动地点的地址(如指定地点和地址不同)、法人实体首长(授权代表)的姓氏、姓名及父名(如有),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码、电话号码(如有)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有);
对于注册为个人企业家的个人——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有)、居住地(居住地)的注册地址(居住地)及执行活动地点的地址(如指定地点和地址不同),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码、电话号码(如有)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有);
b) 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和地点,制造活动地点的地址,包括在申报产品符合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之外时,标注的全球位置编号GLN(全球位置编号)。
在缺乏关于全球位置号码(GLIN)信息的情况下,以下说明如下:
关于全球位置号码(GLN)信息缺失的信息;
该条款于2021年9月1日生效。
其他个人标识符,允许从国家认可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形成的此类标识符列表中自动识别产品制造地点的地址,前提是与注册机构(系统运营商)签订协议,并分配相关标识符。
该条款于2021年9月1日生效。
在缺乏关于全球位置号(GLIN)及其他可自动识别制造活动地点地址的个人标识符信息的情况下,应标明由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NASS信号确定的地理(地心)坐标(纬度、经度)开展产品制造活动;
c) 关于声明对象的信息,允许识别,包括关于产品的信息,包括:
产品名称和名称,以及制造商(如有)赋予的其他符号;
产品名称(如有);
全球交易单位识别码(GTIN)(如有,申请人可选择);
确保产品识别的其他信息(产品上的商标(包装)、型号、产品、等级及其他信息(如有);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文件(标准、组织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如有);
声明对象名称(批量生产、批量或单一产品)。对于批量产品,则会填写“批量生产”条目。对于一批产品,应标明识别该批次的运输文件细节、批次标识(如有)、批次大小以及批量尺寸的计量单位名称;对于单一产品——运输文件详细说明该单一产品、产品的序列号、单位产品的制造日期、产品使用寿命(保质期)或资源的到期日期(如果技术法规、法规和标准文件有相关规定);
d)根据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商品命名法(以下简称欧亚经济联盟的CN FEA)使用产品代码,以及(或)根据全俄经济活动分类法(以下简称OKPD 2)的产品代码;
e) 名称和名称(取决于所提交的符合声明类型):
技术规范(技术条例),用于符合要求,并进行合规声明;
标准化文件(如未整体适用,包括其段落和章节),以满足符合性声明所执行的要求,并由统一产品清单规定,需遵守须公告;
规定合规条款(段落、子段)的法规文件,这些条款由单一产品清单规定,需通过单一形式签发合格证书和合规声明进行强制确认。
在声明合规时,在整体适用监管文件时,允许不标注某些章节(段落、子段);
f)关于合规声明方案的应用信息;
g)海关申报或作为海关申报的其他文件的登记号,用于用于研究和测试的产品作为样品(样品)以确认合规性,或说明为何海关申报或其他文件未依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律)发出的原因;
h) 在《合规宣言》中提交的补充信息:
国际和区域(州际)标准列表中的标准名称和名称,若不存在,则应指定国家(州)标准,确保自愿遵守技术法规(技术条例)的要求;或指定该标准的章节(段落、子段)及名称,前提是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技术法规)。应通过适用本标准的各个章节(段落、子段)来确保,而非整个标准(如适用);
其他标准和文件的名称(如适用);
产品条件和保质期(根据技术法规、法规文件、标准文件及制造商技术文件规定);
产品的使用寿命(保质期)或产品寿命(根据技术法规、法规文件、标准文件和制造商技术文件规定);
其他信息,包括经过研究(测试)和测量(如有)产品的选定样品(样品)制造日期信息。
9. 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要求,合规声明须进行注册。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提交至本规则第7及8款所规定信息和文件统一登记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分配注册号注册该符合声明,并将符合声明及其注册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
认证机构自提交本规则第7及8款规定的文件和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提交符合声明登记服务,以电子形式登记符合性声明。
在特殊情况下,若无法遵守的原因是联邦国家信息系统在认证领域的技术工作事实,导致认证机构无法提交该信息,则可延长合规声明信息传输的规定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性声明信息传输的期限应按技术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比例延长。技术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信息及计划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的官方网站上。
10. 如果提交本规则第7款和第8款所列信息和文件于国家认可机构的暂停期、认可范围缩减或认证机构认证终止期间,认证机构不需注册。
11. 符合性声明的登记、数据录入及提交文件至统一登记册,以及其中数据和信息的形成,应通过结构性、格式化、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确保符合本规则、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合规信息,旨在确保国家数据和服务的质量。
在执行上述结构性、格式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过程中,应确保通过声明注册服务录入的认证人员信息及其活动结果,是否符合联邦州认证领域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包括由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发布的测试(研究)协议信息测量。
-->该条款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如果符合性声明方案规定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且符合性声明基于由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采纳,国家认可机构应决定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相关国家认证机构,获取检测实验室(中心)认证状态、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与测量协议)报告及其状态的信息。
(该条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12. 若通过结构、格式、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发现提交给统一登记册的数据不合规,以及提交符合声明记录中数据和信息要求的文件,以及拒绝登记符合声明的理由,则该符合声明不需注册, 且符合性声明的信息不受纳入统一登记册的约束,授权转移信息的人员会通过符合性声明注册服务的功能以电子方式通知该登记册。
-->第13条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13. 如果国家认可机构在通知登记册中收到关于申请人的信息,而申请人是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既定程序注册的制造商,且授权机构根据《某些类型创业活动开始及特定会计的通知提交规则》录入信息,则该符合性声明不需注册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09年7月16日第584号法令《关于某些类型创业活动启动通知程序》批准(但申请人在其从事的活动类型被列入某些类型创业活动的项目和服务列表中之前,即由法人或个人企业家开始时开始从事活动的情况除外)通知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2009年7月16日第584号法令批准的《某些类型创业活动开始及相关通知报》附录2的表格提交。
14. 拒绝登记符合声明的理由应为:
a) 申请人未遵守声明格式的既定要求;
b) 未完整提交本规则第7和8条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c) 俄罗斯联邦关于技术监管的立法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中,缺乏规定某类产品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要求,以通过《合规宣言》的形式确认;
d) 申请人接受了符合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未遵守,该法律规定了符合声明特定目标(批量生产、批量或单一产品)申请人范围;
e) 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声明及电子文件注册申请中缺乏增强合格的电子签名。
15. 不允许对注册的符合性声明进行修改。如有必要作出修改,申请人应接受新的合规声明并依本规则进行注册。
注册新的符合声明时,申请人应决定终止该符合声明以更换。同时,应在统一登记册中填写“已接受”的条目,并注明需替换的符合声明的注册编号和注册日期。
16. 申请人应接受新的符合声明并注册,无需提交本规则第7款“b”至“e”项所规定的文件和信息,适用于以下情况:
识别符合声明及其附件中的错误(拼写错误);
组织和法律形式、法人实体地址、注册地址(居住地)的注册地址、营业地点地址(如地址不同)、电话号码及(或)申请人电子邮件地址;
组织和法律形式变更、法人地址、注册地址(居住地)的注册地址——与产品制造商相关;
更改法人名称、姓氏、名字、个人父名(如有);
修改欧亚经济联盟(EAEU)或OKPD 2商品名称代码;
减少生产活动场所的地址数量。
在申请人更改EAEU或OKPD 2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法的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代码,以及法人实体地址、注册地址(居住地)地址、申请人活动地点地址、与地理对象更名、街道、广场或其他领土更名相关产品制造商地址变更的情况, 更改房屋编号、索引,替代符合声明及其附件,无需更改,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更改。
17. 根据《国家认可体系认证联邦法》及俄罗斯联邦采纳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符合性声明的登记费用,需缴纳费用。
二、暂停、续期及终止符合声明及其无效程序
第18至38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18. 遵守声明的暂停、续期和终止应由以下决定执行:
申请人;
监督(监督)机构,授权执行某种联邦州级控制(监督)或区域性州级控制(监督),在该框架内,州对技术法规要求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可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依据联邦法规法律“技术监管”(以下简称国家监督(监督)机构);
国家认证机构。
19. 符合声明的无效应由以下决定执行:
-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
- 国家认证机构。
20. 若申请人决定暂停、终止或恢复(确认消除作为暂停声明依据的理由)符合性声明,申请人应通过符合性声明登记服务向国家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通知),以便作出决定并将其录入统一登记册。如果该符合性声明(即该决定所依据)由本规则第3款第2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注册,则可向该认证机构发送关于符合性声明暂停、终止或恢复的通知。
国家认可机构应决定暂停、续期或终止合格声明,并在收到暂停、终止或恢复合格声明信息(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如向认证机构发送通知,相关信息应在规定期限内录入。
新增功能。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21.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决定在以下情况下暂停合规声明(本规则第21(1)款规定的合规声明除外):
a) 检测到产品不合规,或其文件符合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根据联邦法规实施前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技术规范》;
b) 申请人未向国家监督(监督)机构提交关于该决定执行情况的信息,说明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暂停符合声明有效性,或申请人未遵守决定,说明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暂停符合性声明有效性;
c) 未应国家监管(监督)机构要求提交关于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可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核实材料法律《技术规范》;
d)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应国家监督(监督)机构请求,基于该证据材料作出符合声明。
-->第21(1)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21(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估的产品,其符合性声明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国家监督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暂停该符合性声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
a)检测产品不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规定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b)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材料,该材料应国家监督(监督)机构要求通过符合声明。
(第21条第1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第21(2) 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21(2).关于本规则第21(1)款规定决定采纳情况的信息,应由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在该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有权对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规章要求行使国家监督(监督)要求的机构,且该成员国注册于该地区《从众宣言》。
(第21(2)条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22. 若消除作为暂停符合声明依据的情形,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在确认消除作为暂停符合声明依据的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续期符合声明的有效性。
23. 若未能消除本规则第21款规定的暂停合规声明的依据,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应决定终止该合规声明的有效性。
24.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决定在以下情况被揭露时,是否撤销该符合性声明:
a) 确立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强制要求的事实,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根据联邦法规实施前的强制性要求法规《技术规范》;
b) 关于申请人及(或)产品制造商的不准确信息、其地点地址及(或)开展的活动,包括在合规声明中提供的产品制造活动的地点(地点);
c)作为确认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依据的信息和文件不可靠;
d)未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在技术监管领域规定的符合声明要求,或欧亚经济联盟法律;
e) 违反既定强制确认程序而采纳合规声明;
f)未被纳入符合性评估申请人圈的人员接受符合性声明,该申请方案依据技术条例确定。
25. 州监督(监督)机构应在实施联邦州控制(监督)类型或区域州控制(监督)类型的过程中,识别本规则第21至24条所规定的案例,该措施在实施联邦州控制(监督)类型内,州对技术法规要求及生效前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监督(监督)根据联邦法规制定技术法规的效力法规《技术规范》。
26.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决定暂停、续期和终止符合性声明,并依据监督措施结果作出决定。
新增功能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27. 如决定暂停、续期、终止合规声明或宣布其无效(本规则第27(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通过登记通知提交合格声明信息,包括注册号及注册日期、暂停、续期决定的日期及注册号, 符合声明终止,承认其无效,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附回执或自动送达符合声明注册服务,发送至符合声明注册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采纳关于暂停、续期、终止合规声明及无效决定的信息,应由国家监督(监督)机构通过在统一登记册中提交的合格声明登记通知,自该决定发布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同时,该信息应由输入该信息的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官员的增强合格电子签名认证。
-->第27(1)条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
27(1). 若采纳本规则第21(1)款所述决定,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在该决定采纳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包含符合性声明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符合性声明注册地)、相关决定日期及注册号的信息,录入联邦国家认证领域信息。
关于本规则第21(1)款所规定决定的符合性声明的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官方网站上。
(第27条第1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28.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以下情形下决定暂停合规声明(本规则第28(1)款规定的符合声明除外):
a) 统一登记册中的数据和文件未符合符合声明记录中数据和信息的要求;
b) 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中未规定某类产品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要求,以通过符合性声明的形式确认;
c)识别案例,作为国家认可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的认证测试实验室活动而对其颁发文件作废决定的依据;
新增条款 -->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d)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不符合所选声明方案要求的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包括非认证人员,前提是声明计划允许在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e)基于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采纳合规声明,并在此基础上登记了其他符合性声明(俄罗斯联邦国家认可体系中技术监管和认可法律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f)基于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采纳不确认评估宣告对象符合技术法规要求及(或根据联邦技术法规生效前的强制性要求)所需的全部研究(测试)和测量范围法规《技术规范》。
-->第28(1)条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
28(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其符合性声明已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国家认可机构在收到联邦执行机构执行的相关声明后,应决定暂停该声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海关领域的控制和监督职能,关于检测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产品案件信息,附带符合性声明,但这些报告中没有检测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信息,这些报告作为符合性方案中合格声明采纳依据。
(第28条第1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年)
-->第28(2)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28(2).关于本规则第28(1)款规定决定采纳情况的信息,应由国家认可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发送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有权对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合规要求行使国家监督(监督)的机构《从众宣言》。
(第28(2)条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第28(3)条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
28(3).国家认可机构应在采纳本规则第28(1)款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包含符合性声明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地、相关日期及注册号的信息,录入联邦国家认可信息系统。解决 方案。
关于本规则第28(1)款所规定决定的符合性声明的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官方网站上。
(第28条第3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年)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29.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以下过程中识别本规则第28款所列案件:
A) 对联邦州对认证人员活动的控制(监督)措施:
关于认证机构——如果认证机构已注册合格声明;
关于测试实验室(中心)——在测试实验室(中心)发布报告(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时,该报告作为符合性声明采纳的依据;
b)确认发布报告(研究(测试)与测量协议)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能力的程序,作为认证机构在认证机构注册时采纳合格声明的依据;
c)对统一登记册中信息符合本规则、俄罗斯联邦法律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结构性、格式性及其他类型的控制。
新增功能。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10月27日第1669号法令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30. 若本规则第28款规定的案件在本规则第29款“a”和“b”项规定的活动过程中被识别,以及本规则第28款“c”-“e”项规定的案件在本规则第29款“c”项规定的活动过程中被揭示,国家认可机构应通过提交符合性声明的送达将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 包含符合声明的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暂停声明决定的日期和注册号信息,以及接受符合声明的申请人及注册该声明的认证机构(如果该认证机构已注册该声明)通过注册服务功能以电子方式通知说明暂停符合性声明理由的符合性声明,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可机构提交申请,理由为暂停符合性。
31.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是否无效该符合性声明:
a) 接受符合声明的申请人及(或)注册该符合声明的认证机构(若该认证机构已注册该声明)未能根据本规则第30段规定的条款提交作为暂停符合声明理由的补充信息;
b)国家认可机构根据对提交信息的审查结果,确认本规则第28段规定的案例存在;
c)国家认可机构采纳关于无效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与测量协议)报告的决定,作为符合性声明采纳的依据,遵循俄罗斯联邦政府确立的程序。
-->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
d) 收到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的信息,称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未发布,作为合格声明注册的依据;
(子段。“d”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e) 在不符合所选合规方案要求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产品研究(测试)和测量,且该计划允许在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子段。“e”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第31(1)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31(1).国家认可机构应在结构性、格式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过程中,对统一登记册中信息符合本规则、俄罗斯联邦法律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合规性进行,以识别本规则第31款“c”至“e”项所列案件。
(第31条第1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32. 若国家认可机构根据提交信息的考量结果发现本规则第28款规定的案例缺失,国家认可机构应在确认消除作为符合性声明暂停依据的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续期合格声明。
33. 国家认可机构基于本规则第29款“a”款所规定措施结果,关于暂停或续期合格声明的决定,应依联邦法《国家认可体系认可》第27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并在基于控制(监督)结果作出决策的时限内作出事件。
34. 国家认可机构对本规则第29款“b”款所规定措施结果的暂停或续期及无效合格声明的决定,应依联邦法《国家认可体系认可法》第24条规定的程序,在程序结果作出决定的期限内作出确认认证人员的能力。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35. 如果本规则第28款“a”、“b”和“f”款规定的案件在本规则第29款c项规定的活动过程中被披露,国家认可机构应通过提交包含符合声明注册号及注册日期、暂停声明决定日期及注册号的通知信息,将符合性声明的注册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 已接受合格声明及已注册该认证的认证机构(如该认证机构已注册该认证声明)的申请人,应通过注册服务的功能以电子形式通知该声明暂停的理由。
国家机构监督(监督)以确保对指定信息的考虑,并按照既定程序作出决定,如执行控制(监督)措施或合规声明续期。
-->该条款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国家认可机构应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认定合格声明无效的决定采纳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申请人及注册合格声明的认证机构(如合格声明由认证机构注册)应利用注册服务功能以电子形式通知说明无效合规声明的理由。
(该条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该条款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自动获悉国家认证机构通过统一部门电子互动系统无效合格声明的决定,以便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是否追究申请人责任。
(该条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年)
36. 合规声明的有效性应自相关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之日起视为暂停、续期或终止。
37. 《合规宣言》自注册之日起视为无效。
38. 申请人应确保收购方(包括消费者)被告知合规声明的暂停、续期、终止及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