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C认证服务中心
  1. 首页 > 新闻动态

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关于合格证书的注册、暂停、续期 和终止规则,以及 其无效的规定》附全文

日期:2025-11-21 22:23:25 来源:莱瑞测 浏览:

关于合格证书的暂停、续期和终止规则,以及其无效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修订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1. 合格证书的暂停、续期和终止,其无效认定应由以下决定执行:

a) 认证机构(除无效合格证书外);

b) 被授权执行某种联邦州监管(监督)或区域性州监管(监督)机构,在该框架内,州对技术法规要求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监督),该要求在技术法规生效前可依联邦法规实施法律“技术监管”(以下简称国家监督(监督)机构);

c)国家认证机构。

2. 认证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暂停合格证书:

a) 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根据联邦法规实施的强制性要求不符法律《技术规范》;

b)定期评估认证产品(以下简称检验控制)出现负面结果;

c) 产品设计(组成)或生产(制造)技术的变更,可能影响认证时确认的安全指标,如果申请人未在产品上市前书面通知发放产品合格证书的产品认证机构,并附上确认这些变更的文件(设计文件、图纸、规范书);

d) 申请人是否可申请,因有关于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可获得,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可申请的强制性要求,申请人可申请中止合格证书的有效性法律《技术规范》;

e) 申请人没有有效的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在认证计划规定的情况下);

f)收到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国家认证机构——关于暂停合格证书的决定。

3. 在申请人能够消除识别出的不符合标准并确认产品符合性规定或受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受在技术法规生效前的申请,依据联邦法规法律《技术规范》。

4. 申请人已消除已识别的不合规项,并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符合技术法规生效前根据联邦法规实施前应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法律“关于技术规范”,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决定是否续发合格证书。

5. 签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终止合格证书:

a)申请人无法消除所识别的不一致及其原因;

b)申请人拒绝执行检查控制;

c) 申请人组织清算,或在申请人主动下停止生产或停止生产;

d) 收到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国家认证机构关于终止合格证书的决定。

6. 若认证机构采纳暂停、终止或续期合格证书的决定,认证机构应通过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将相关信息(通知)以电子形式录入已发合格证书和注册合格声明登记册(以下简称统一登记册)。

根据本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国家认可机构应在收到合格证书暂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登记册中录入合格证书的暂停、终止或续期信息。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7.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暂停合格证书(本规则第7(1)款规定的合格证书除外):

a) 检测到产品不合规,或其文件符合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根据联邦法规实施前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技术规范》;

b) 认证机构未向国家监督机构提交关于决定执行信息,说明是否需在该决定规定的条款内暂停合格证书有效性(须确认认证机构已按既定顺序接收该决定的信息),或未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暂停合格证书有效性的决定;

c) 制造商(卖方、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未应国家监管(监督)机构要求提交材料,以核实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材料法律《技术规范》;

d) 制造商(卖方、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及(或)认证机构应国家监管(监督)机构要求,未能提交基于该证书发出的证据材料。

第7(1)条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

7(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其符合证书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签发,国家监督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暂停该合格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

a)检测产品不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规定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b) 制造商(卖方、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及(或)认证机构应国家监管(监督)机构要求,未能提交作为合格证书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7条第1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法令1669号)

第7(2)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7(2).关于本规则第7(1)款所规定决定的采纳情况,应由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该成员国在该决定发布之日起。

(第7条第2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北纬1669年)

8. 若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决定消除作为合格证暂停依据的情形,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予以更新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9. 若未消除作为本规则第7款规定合格证暂停依据的情形,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应决定终止合格证。

10. 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在检测到合格证书时应作出决定:

a) 确定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根据联邦法规实施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技术规范》;

b) 关于申请人及(或)产品制造商、其地点地址和(或)开展活动的不准确信息,包括在合格证书中关于产品制造活动的地点(地点);

c)作为确认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依据的信息和文件不可靠;

d)未遵守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管领域法律规定的合格证书颁发要求,或欧亚经济联盟法律;

e) 违反既定强制确认合规程序的签发合格证书;

f) 认证机构向未被纳入所选认证体系申请人圈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

11. 州监督(监督)机构应在实施联邦国家控制(监督)类型或区域性国家控制(监督)类型的监督(监督)措施中,识别本规则第7至10条所规定的案例,该措施在该框架内,州对技术法规要求的合规性及(或)在技术法规生效前可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监督法律《技术规范》。

12.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决定合格证书的暂停、续期和终止,并依据监督措施结果作出决定。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13. 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应向统一登记册录入关于是否需要暂停或终止对签发该认证机构的合格证书,或关于合格证书的暂停、终止或续期决定、认定其无效(本规则第13(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的信息,申请人和认证机构均有权参与, 合格证书的签发人应收到由联邦州认证领域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通知,发送至输入合格证书信息至统一注册处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相关信息应在采纳相关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录入统一登记册,基于通过结构、格式、逻辑及其他控制方式核实的结果。该期间应基于联邦州信息系统中认证领域技术工作的存在与否来计算,导致截至相关决定采纳之日及规定期间内,无法将该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在提交暂停或终止合格证书或采纳暂停、终止或续签决定时,将其认定为无效的记录,应由提交该信息的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官员的增强合格电子签名认证。

第13(1)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13(1).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在采纳本规则第7(1)款规定的决定后,自该决定采纳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应将包含合格证书注册号和签发日期、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证书签发地)信息,录入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 相关裁决的日期及注册号。

关于本规则第7(1)款所规定决定的合格证书信息,应发布在国家认证机构的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官方网站上。

(第13条第1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北纬1669年)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14.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暂停合格证书(本规则第14(1)款规定的合格证书除外):

a) 统一登记册中的信息和文件未符合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记录中信息和文件的要求;

b)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中缺乏要求,确认某类产品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要求,以认证形式确认;

c)识别案例,作为国家认可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的认证测试实验室活动而对其颁发文件作废决定的依据;

d) 基于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的合格证书,但该报告未能确认认证对象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全部范围,或在根据联邦法规生效前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法律《技术规范》;

e) 根据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签发(执行)合格证书,此前还会根据该报告签发另一份合格证书(俄罗斯联邦国家认可体系中技术监管和认可的法律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f) 根据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的报告,颁发(执行)合格证书,该证书经国家认可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决定认定无效,或由测试实验室(中心)在认可、扩展、缩减或更新认可范围时确定的认可范围外颁发;

g) 在国家认可体系中认可暂停期间由认证机构颁发(执行)合格证书;

h) 在认可过程中,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之外颁发(执行)、扩展、缩减或更新认可范围;

i) 由未被纳入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合格评定机构登记册的认证机构,或基于未纳入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合格评定机构登记册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签发(执行)产品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证书;

j) 统一登记册中缺少关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控制的信息,若技术法规规定了检查控制,强制认证方案对检查控制有规定。

第14(1)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14(1).对于符合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其合格证书在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签发,国家认可机构在收到行使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发出后,应决定暂停该合格证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有效性以及海关领域的监督,关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产品检测信息,附带合格证书,但该证书中没有作为强制认证方案中合格证书依据的检测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信息。

(第14条第1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北纬1669年)

第14(2)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14(2).关于本规则第14(1)款规定决定的采纳情况,应由国家认可机构在该决定采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欧亚经济委员会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该成员国在该决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14(2)条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2025年10月27日 北纬1669年)

第14(3)条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14(3).若采纳本规则第14(1)款规定的决定,国家认可机构应在该决定采纳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号及签发日期信息的信息,输入联邦国家认证信息系统。 相关裁决的日期及注册号。

关于符合性证书的信息,即本规则第14(1)段所规定的决定,应发布在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国家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

(第14条第3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北纬1669年)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15. 国家认可机构应就合格证书的终止作出决定:

a)根据《联邦法“技术规制”第25条第2.1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b) 若未消除本规则第14款“j”款规定的合格证书暂停依据的情形,自决定暂停符合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均应生效。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16. 国家认证机构应在以下过程中进行,针对本规则第14款“a”-“i”及第15款所列案件的识别:

a) 对联邦州对认证人员活动的控制(监督)措施;

b)确认发出测试报告(作为合格证书依据)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能力的程序,以及(或)颁发(签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

c)对统一登记册中信息符合本规则、俄罗斯联邦立法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结构性、格式逻辑及其他类型的控制,旨在确保国家数据和服务的质量。

新增条款

 生效日期 - 2025年11月30日。

17. 国家认可机构应将关于合格证书暂停决定的信息(除本规则第14(3)款规定的情况外)录入统一登记册,申请人及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将联邦州认证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通知发送至输入信息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统一注册证明,说明暂停合格证书的理由,并要求自收到追加信息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家认证机构,说明导致合格证书暂停的理由。

18. 国家认可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决定该合格证书的无效:

a) 申请人及(或)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未能按照本规则第17段规定的条款提交指定信息;

b)国家认证机构根据提交信息的审查结果确认本规则第14款规定的案例存在;

c) 国家认可机构采纳关于无效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与测量协议报告的决定,该决定作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立程序颁发(执行)合格证书的依据;

d) 认证机构未执行国家认证机构关于其作为认证人员活动结果无效的决定;

e) 如果在控制(监督)活动过程中,已确立联邦法《国家认可体系认可》第22条第1部分第8款规定的事实,则终止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f”将于2025年11月30日生效。

f) 未发布作为合格证书发放依据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研究(测试)和测量协议)报告的信息。

(“f”条款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引入,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北纬1669年)

19. 若国家认可机构基于对提交信息的考虑结果发现本规则第14款规定的案例缺失,国家认可机构应决定是否续发合格证书。

20. 国家认可机构基于本规则第16款“a”款规定措施的结果,对合格证书的暂停、续期、终止及无效决定,应依联邦法《国家认可体系认可》第27条规定的程序,在基于控制(监督)措施结果作出决定的期限内作出。

21. 国家认可机构基于本规则第16款“b”项规定措施的结果,对合格证书的暂停、续期、终止及无效作出决定,应依联邦法《国家认可体系认可法》第24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并在确认认证人员能力程序结果的规定期限内作出。

22. 基于本规则第16款“c”项所规定措施的结果,国家认证机构负责人(授权人)应基于国家认证机构官员在识别第14、15及18款规定案例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的合理陈述作出,作出暂停、续期、终止合格证书的决定这些规则。

23. 国家认可机构应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合格证书续期及认定无效的决定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申请人及颁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应由联邦州认证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通知发送至电子邮件地址, 在向统一注册库录入合格证书信息时指定。

国家监督(监督)机构应获悉国家认证机构关于合格证书的暂停、终止、续期及其无效的决定(通过部门间电子互动统一系统自动进行)。

24. 合格证书的有效性自相关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之日起视为暂停、续期或终止。

25. 合格证书自合格证书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之日起即被视为无效。

26. 申请人应确保收购方(包括消费者)被告知合格证书的暂停、续期、终止及无效性确认。



相关阅读
在线客服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173 1422 6061
服务热线
173 1422 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