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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21/2011 - 食品安全技术法规

日期:2024-06-18 18:46:24 来源:莱瑞测 浏览: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 应用

1. 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条例” “产品”(以下简称本技术法规)

确立:

1)技术监管对象;

2)安全要求(包括卫生和流行病学, 卫生和兽医)到技术监管的目标;

3)技术规范对象识别规则;

4)评估(确认)设施合规性的表格和程序 技术法规对本技术要求的规定 规章。

2. 在适用本技术规定时, 会考虑食品产品标签的要求; 食品生产的包装材料、产品和设备 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已确定 关税同盟相关技术规定。

3. 适用本技术规定时, 应考虑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为某些食品类型设定强制性要求 产品及相关生产工艺 (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 (以下简称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适用于 某些类型的食品)、补充剂和(或)澄清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

某些类型食品及相关要求 他们的需求包括生产(制造)、储存的过程, 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由 关税同盟的其他技术规定不得更改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

4.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的技术规定 安装的产品:

1)技术监管对象;

2)技术规范对象的安全要求;

3)技术规范对象识别规则。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可能包含标签要求和确认方案 这些不与本书的要求冲突 技术规定。

第二条 收养目标

采纳本技术条例的目标包括:

1)保护人命和(或)健康;

2)防止误导收购方的行为 (消费者);

3)环境保护。

第三条。技术监管的目标

1. 本技术规范的目的 其中一项规章包括:

1)食品;

2)与食品需求相关的生产流程 (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 处理。

2.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食品 公民在家中、个人中生产的产品 从事园艺的附属农场或公民, 蔬菜种植、畜牧业和生产过程 (制造)、储存、运输(运输)和处置 仅供个人食用的食品,而非 计划在海关区内流通 关税同盟、农作物种植和 在自然条件下生产的动物。

第四条。定义

为适用本技术条例,应使用以下内容: 以下概念:

适应婴儿配方奶粉(替代女性配方奶粉) 牛奶)——儿童婴儿食品食品 以液态或粉末形式生产于 牛奶或其他生产动物的牛奶,以及 在化学成分上尽可能接近人类乳汁 为了满足一年级儿童的生理需求 生命在必要物质和能量中;

食品香料(香料)——不 人类直接用于食品调味 物质或香料制备,或热制 工艺风味,或烟熏风味,或者 香料的前体或其混合物(香料部分), 设计用来赋予食品香气和(或)味道(用于) 甜、酸、咸三口除外),无论是否添加 添加其他组件;

食品安全 - 食品状况 产品,表明不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 与人类及未来世代的有害影响相关;

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BAA)—— 天然且(或)与自然生物活性物质相同, 还有用于食用的益生菌 与食品或食品成分同时进行;

2022年1月1日裁决中排除的段落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7月14日 2021 N 61;

水生生物资源——鱼类、水生 无脊椎动物、水生哺乳动物、藻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以及植物在其自然栖息地(在 自然自由);

食品对人体的有害影响—— 与 污染物产物,威胁生命的污染物,或 人类健康,或对未来生命和健康的威胁 世代;

食品产品的流通释放——采购与销售 以及海关辖区内食品转移的其他方式 关税同盟,从制造商或进口商开始;

转基因(转基因、转基因)生物(以下简称转基因生物)—— 生物体或多种生物体,任何非细胞、单细胞或 能够繁殖或传播的多细胞结构 非自然遗传物质 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生物体和(或) 包含基因工程材料,包括基因、其片段,或 基因组合;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 执行接收、处理(处理)活动 动物的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料 起源(以下简称工业州注册 目的)——法人实体的加入或 个人企业家转向接收、处理的活动 (加工)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材料 动物起源;

儿童草本饮料(草本茶)- 食品 基于草药制作的婴儿食品产品, 草本提取物;

食物识别——程序 食品作为技术监管对象的分类 技术规定;

食品制造商 - 组织 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或个人身份如何 包括外国企业家在内的企业家,独立经营 生产(制造)待售食品产品 采购者(消费者)并负责合规 这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进口商——海关成员国居民 union,负责在海关流通食品 关税同盟领土,由非本州居民提供—— 关税同盟成员,并负责遵守相关规定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食品成分(食品成分)(以下简称 组成部分)指一种产品或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根据配方,这些香料被用于 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和是其组成部分 部分;

食品污染—— 将物体、颗粒、物质和生物摄入到食品中 (污染物、污染物)及其数量的存在, 对于该食品来说不常见或超出既定标准 因此对人类来说变得危险 性质;

起始奶粉——已调整 (化学成分尽可能接近人类乳汁)或 部分适应(部分化学成分接近于 人奶)基于牛奶制成的配方奶,或 其他有生产力动物的奶,用于饲养 从生命的第一天到六个月的儿童;

未加工动物食品 产地——未加工(加工)的尸体 所有物种的有生产力动物的尸体,其部位(包括血液和 副产品)、生牛奶、生脱脂牛奶、生奶油, 养蜂产品、蛋类及产蛋、水生生物捕捞 资源、水产养殖产品;

能量和食物的生理需求规范 物质——每日营养摄入量, 足以满足至少 97.5%的人口,考虑年龄、性别和生理特征 身体状况与体育活动;

营养素(nutrients)是 人体所用食品成分 人类作为能量来源、基质的来源或前身 用于器官和组织的构建、生长和更新,形成 参与过程调控的生理活性物质 生命,并确定食物的营养价值 产品;

强化食品产品——食品产品,在 该营养品由一种或多种食物补充,且具有生物活性 不含的物质和/或益生菌 最初,或数量不足或失联 生产(制造)过程中;同时,保证 由制造商决定每种食物或生物活性成分 用于浓缩的物质已被提升到以下水平 满足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来源 食品的物质或其他区分特征,以及 食物含量最高且(或)生物活性 此类产品中的物质不得超过安全上限 从所有可能来源消费此类物质 (如果存在此类层级);

水产养殖对象——鱼类、水生无脊椎动物, 水生哺乳动物、藻类、其他水生动植物, 饲养、繁殖,包括抚养,半自由 条件或人工创造的栖息地;

食品批次——一定数量 同名食品,包装相同, 由一家制造商生产(制造) 区域(州际)标准或全国标准 以及(或)组织的标准,以及(或)其他文件 制造商在一定时间内,伴随以下内容 确保可追溯的运输文件 食品;

食品添加剂——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通常没有自己的营养价值 直接被人摄入于食物中,有意引入 具有技术用途(功能)的食品产品 (制造)、运输(运输)和储存,这导致了 或可能导致该物质或其产物 转化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膳食补充剂 能够执行一项或多种技术功能;

食品产品——动物产品, 植物、微生物、矿物、人工或 生物技术起源于天然、加工或 加工形式,旨在供人类食用 食品,包括专门的食品,包装 饮用水(包括天然矿泉水,混合水) 饮用水,处理过的饮用水,天然饮用水, 婴儿食品饮用水,人工矿物质化 饮用水)、酒精饮料(包括啤酒和 啤酒)、软饮料、生物活性添加剂 食品(膳食补充剂)、口香糖、起始培养物和起始培养物 微生物、酵母、食品添加剂和香料,以及 食品(食品)原材料;

(2022年1月1日该裁决通过的措辞中的段落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7月14日 2021 注61。)

水产养殖食品 - 设施 从半游离条件下提取(捕获)水产养殖 保持、繁殖或人工创造的栖息地;

膳食治疗营养食品—— 具有特定食物和能量的专用食品产品 物理和器官学特性及意图 用于治疗性饮食;

食品食品饮食预防 营养——专为 用于碳水、脂肪、蛋白质、维生素及其他的纠正 代谢类型中,含量和(或)比率 某些物质相对于其自然含量和(或)在 这包括最初不存在的物质,或 包括用于减少的成分以及食品 疾病发展风险;

婴儿食品食品产品 - 专为儿童设计的特殊食品 儿童食品(适合0至3岁的幼儿,儿童) 3至6岁学龄前儿童,6岁以上学龄儿童及 更老的)满足相应的生理需求 对儿童身体的伤害,且不会损害儿童健康 适龄;

运动员营养食品产品—— 具有特定化学成分的专用食品, 提高营养价值和(或)目标效率, 由一组乘积组成,或用它们各自的 表示 物种,这对适应性增加有特定影响 一个人对身体和神经情绪压力的承受能力;

非工业制造食品产品 - 公民在家中及(或)收到的食品 从事园艺的个人附属农场或公民, 蔬菜种植、畜牧业及其他类型的活动;

新型食品产品——食品产品(在 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香料),此前未被使用 关税同盟关税区内的人类消费,具体包括: 新生或有意改变的初级分子结构; 由微生物、微观真菌组成或分离出来的 藻类、植物、从动物中分离的、从转基因生物或其 纳米材料和纳米技术产品的应用;除了 通过传统方法获得的食品产品,这些方法包括 操作能力强,且凭借经验被认为安全;

脱水食品产品——食品, 其中的水分已被完全或部分移除 最初;

补充食品产品——食品产品 婴儿食品开始被引入儿童饮食 作为人类乳汁的补充,生命的第一年,替代 由人奶或后续婴儿配方奶粉生产的 (制造)基于动物和(或)植物制品 起源;

混合成分食品产品——食品 由两个或多个组件组成的产品,不包括 食品添加剂和香料;

加工(加工)- 热处理(除 冷冻和冷却)、熏制、罐装、陈酿, 发酵、盐渍、干燥、腌制、浓缩、萃取, 挤出或上述工艺的组合;

后续奶粉——已改良 (化学成分尽可能接近人类乳汁)或 部分适应(部分化学成分接近于 人奶)基于牛奶制成的配方奶,或 其他有生产力的动物的奶,用于喂养儿童 六个月以上与补充食品联合使用;

益生元——食品成分,选择性地 刺激代表的生长和(或)生物活性 保护性人体肠道微生物群,有助于其维持 正常组成和生物活性,系统性 作为食品的一部分消费;

益生菌——活的、非致病性且 非毒素微生物是正常保护基的代表 健康人的肠道微生物群发生与自然共生 作为食品产品的一部分提供的协会,旨在改善 (优化)保护性微生物群的组成和生物活性 人体肠道;

食品(食品)原材料——产品 动物、植物、微生物、矿物, 人工或生物技术来源及饮用水, 用于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

生产动物——动物,除 鱼类、水生无脊椎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其他水生动物 这些动物被故意用来获取食物 产品;

生产设施所在 未加工品的生产、加工(加工)活动 食品(食品)动物来源的原材料—— 对象(建筑物、结构、房间、结构及其他对象), 用于实施生产和加工活动 (加工)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材料 动物起源并用于实施指定的方案 由法人实体或个人拥有 作为一名个人创业者,执行指定任务 所有权或其他法律依据的活动;

食品可追溯性是一个机会 通过文献(纸质和电子媒介)建立 流通食品的制造商及其后续所有者 除了最终消费者以及原产地 (生产、制造)食品产品和(或) 食品(食品)原材料;

食品的生产(制造)过程 乘积——一组或连续的组合 生产的各种技术操作 (制造)食品产品;

笼中鱼——养殖和(或) 在水体中安装的装置中曝光过曝 保持生命力;

易腐食品产品——食品 保质期少于5天的产品,除非另有说明 根据关税同盟的技术规定设立的独立 需要特殊温度的食品类型 用于保存的存储和运输方式(运输) 安全与预防病原体的形成 微生物、腐败微生物及(或)毒素形成的微生物,最高可达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水平;

特色食品产品 - 食品 产品对内容和(或)有要求 单个物质或所有物质与成分的比例,以及(或) 单个物质的含量和(或)比例 其在这些食品中的天然成分以及(或)在 包括最初不存在的物质或成分(除 食品添加剂和香料)以及制造商声明 具有治疗性和(或)预防性质,以及旨在 安全食用这些食品的目标 人群类别;

食品的保质期——一个时间段,在 在此期间,食品必须完全符合 其安全要求由此确立 技术规定及(或)海关技术规定 对于某些类型的食品,以及保存它们 消费者属性在标签中声明,并在 哪些食品不适合以下用途 目的;

技术手段——一种物质或材料 或其衍生产品(除设备、包装材料外, 产品和器具),虽然这些不是食品成分, 被有意用于食品加工(食品) 原材料和(或)用于食品生产,用于 某些技术目标,在实现后被移除 这些原材料、食品产品或其剩余数量 在成品食品中没有技术影响;

补品——无酒精且 含有补品成分的低酒精饮料, 包括植物起源的植物,数量足以 对人体产生强直效果,但 茶、咖啡和饮品以这些为基础;

水生生物资源的捕获——水生 从自然环境中开采(捕捞)的生物资源 栖息地;

食品的处置——非食品的使用 满足关税同盟技术规定的要求 食品产品用于非食品用途 产品是预期用途及其通常使用的,或是携带 不符合关税同盟技术规定的要求 食品处于不适合任何用途的状态 以及其使用,同时排除其对 人类、动物与环境。

第五条 市场上的流通规则

1. 食品产品在市场流通时 遵守本技术条例及其他方面 关税同盟的技术性规定及其对其的影响 spreads。

2. 符合此要求的食品 技术条例,关税同盟的其他技术规定, 适用于该项目,且已经过评估 (确认)符合,并标注一个申诉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

3. 流通中的食品,包括 食品(食品)原材料必须伴随 运输文件确保这些产品的可追溯性。

4. 不符合本要求的食品 技术规定及(或其他)海关技术规定 工会,适用于它,包括食物 保质期已过期的产品将面临退出流通的可能 经济活动参与者(食品产品所有者) 独立或授权机构下令 关税同盟国家监督(监督) 工会。

第六条 食品产品(工艺)的识别 其归属目的 技术规范 条例

1. 用于将食品归属到技术对象 本技术 相关方应确认食品 产品。

2. 食品的识别应以名称进行,且 (或)其在本书中定义此类乘积的特征 技术条例或关税同盟技术规定 针对某些类型的食品,以及(或)视觉和(或) 器官学和(或)分析方法。

3. 食品产品的鉴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方法:

1)按名称——通过比较名称和目的 食品产品在消费者包装标签中所指定, (或)在运输文件中,并注明名称于 在本技术条例中食品类别的定义中 以及(或)在关税同盟的技术规定中针对某些类型的 食品;

2)视觉法——通过比较食物的外观 具有该类食品定义中所述特征的产品 本技术法规及(或)技术规范中的产品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3)器官学方法——通过比较器官学 具有定义中特征的食品产品指标 本技术条例或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器官法用于食品制品 无法通过名称和视觉识别 方法;

4)分析方法 - 通过检查合规性 食物的物理化学和(或)微生物指标 定义中所列特征 本技术条例或技术条例中的规定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解析型 当无法识别食品时,会采用该方法。 按名称、视觉或器官方法的方法。

第6.1条。独立要求与识别 设立了巧克力、巧克力制品、巧克力的标志 釉料、巧克力大块和可可产品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巧克力糖霜、巧克力大块和 可可产品必须满足独立要求,并且 附录中的识别特征 11.

(该文章自2023年7月25日起还被该裁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11月25日 2022 第173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

第七条 一般食品安全要求

1. 海关流通中的食品 在既定保质期内的关税同盟领土, 按指示使用时,必须安全。

2. 食品安全指标载于附录中 1, 2, 3, 4, 5_1 以及6 K 现状 技术 规章。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该版本自2024年7月10日起生效 判决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6月23日 2023 N 70。)

3. 食品安全指标(微生物学除外) 混合成分的产物由个体贡献决定 考虑质量分数和安全指标的组件 由本技术条例设立的组成部分, 除非申请书另有规定 1, 2, 3, 4, 5_1 以及6 现状 技术 条例 以及(或)关税同盟针对某些类型 食品产品。

(部分内容见2024年7月10日由该裁决颁布的措辞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6月23日 2023 N 70。)

4. 脱水安全指标(微生物学除外) 食品产品的计算是基于初始 食品原料,考虑干物质含量 以及脱水食品中,除非附录另有规定 1, 2, 3, 4, 5_1 以及6 现状 技术 条例 以及(或)关税同盟针对某些类型 食品产品。

(部分措辞于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该版本自2024年7月10日起生效 判决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6月23日 2023 N 70。)

5. 在流通食品中,不允许 传染性、寄生虫病原体的存在, 这些毒素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构成威胁。

动物的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材料 用于食品生产(制造) 产品必须来自有生产力的动物,水生渔获 生物资源和水产养殖设施被认可为适合的 根据兽医卫生检查结果,食用量 根据本技术条例第30条。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食品的流通和生产(制造)则不 允许使用动物的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料 起源: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与器官学特性不相符;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内含罐头剂;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经过染料和香料处理,电离照射 (家禽、兔肉和马肉)或紫外线;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从含有内部残留物的尸体中提取的肉类和屠宰产品 器官、组织出血的肉体、未切除的脓肿,以及 虻及其他昆虫幼虫,受损且(或) 被啮齿动物、机械杂质以及 颜色、气味、味道(鱼类、药用) 药方、草药等);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冷藏肉类、家禽,任何测量点都可以食用 温度高于4°C;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冷冻肉(不含兔肉)含有任何 温度高于零下8°C,冷冻家禽肉 兔肉在任何测量点的温度都高于负下 12°C(肉类储存温度不得超过零下18°C);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冷冻和家禽肉在此期间解冻 存储;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含有兽医用的天然蜂蜜和蜜蜂产品 药品(超过检测方法的检测限) 咪唑类药物(甲硝唑、二甲啶唑、罗硝唑、克曲咪唑, 氨基三醇、替硝唑)、以及(或)硝呋喃及其代谢物群 (包括呋唑酮和呋西林)、达普松、秋水仙碱、氨甲嗪及其 类似的,以及(或)由欧亚国家机构的行为确立的其他 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用于蜜蜂治疗 制备中不允许残留物存在,且 Coumaphos(超过100 μg/kg)和Amitraz(超过200 μg/kg)。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动物的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材料 起源于屠宰牛和小型反刍动物, 必须从未食用动物饲料的动物中获得 含有反刍动物蛋白,但 根据《世界陆地动物健康规范》推荐的物质 动物健康组织。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闭路植物养殖的水产养殖器 水源必须经过必要的过度曝露。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双壳类、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类 必须在分配和清洁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固定 中心。

(该条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被该判决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6. 食品产品的保质期与储存条件 由制造商安装*。

* 可能是原文错误。应写为:“应确立”。-

7. 包装制造材料、产品, 与食物接触时,必须符合要求 由关税同盟相关技术规定设立。

8. 食品添加剂、香料及技术要求 用于食品生产的手段, 应由关税同盟相关技术规定设立。

9. 在食品生产(制造)方面 从转基因植物获得的食品原料, 动物和微生物来源的转基因系必须使用, 这些都已通过州注册。

如果制造商没有 使用转基因食品,食品含量不超过0.9% 转基因生物是意外或技术上无法去除的杂质,诸如此类 食品产品不属于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

10. 儿童食品的生产(制造) 儿童在出生第一年时的营养是基于以下条件进行的 专业生产设施,或专业化生产设施 车间,或专业技术线路。

11. 用新鲜和新鲜冷冻的桌上蔬菜、蔬菜、水果和 浆果不允许含有蠕虫卵和肠道病原囊肿 原生动物。

12. 每种食物或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 用于浓缩的强化食品应当 可达到100毫升或100克的摄入量,或单份 这些产品中至少占日用量5%的比例 消费。

强化食品中益生菌微生物的含量 产物应至少形成10个群体单位 (微生物细胞)在1克或1毫升此类产品中。

第八条 专用安全要求 食品产品

1. 儿童食品的生产(制造)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食品,也不是 允许使用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原料。

在婴儿食品食品生产中, 允许使用食品原料, 根据附录,通过农药使用获得 10.

2.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食品应 符合申请中规定的要求 1, 2, 3 适用于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法规和(或)关税同盟技术规定。

3. 儿童第一年食用食品 一致性应与年龄相关的生理特征相符 这个年龄段儿童消化系统的特征。

4. 婴儿食品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要求:

婴儿食品饼干不应添加添加糖 超过25%;

婴儿食品烘焙产品应含有盐分和 超过0.5%。

5. 婴儿食品产品不得含有:

- 乙醇含量超过0.2%;

- 天然咖啡;

- 杏仁;

- 醋;

甜味剂,特色食品除外 用于膳食治疗和饮食预防营养。

6. 幼儿婴儿食品食品 女性的替代品中不应含有反式脂肪酸 牛奶的脂肪酸含量超过4%。

7. 儿童食品的生产(制造) 禁止使用苯甲酸、山梨酸及其 盐。

8. 儿童食品的生产(制造) 禁止使用幼儿食品 以下食品原料类型:

1)酸度超过150度的农家奶酪;

2)大豆面粉(不含大豆蛋白分离和浓缩);

3)谷物及其加工产品,受害虫侵扰, 被外来杂质和害虫污染;

4)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施以以下条件 重新冷冻;

5)来自鱼类及非鱼类的原材料,适用于 重新冷冻;

6)机械去骨的生产动物肉和家禽肉 机械去骨;

7)家禽肉类中含胶原蛋白的原料;

8)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肝脏除外, 舌头、心灵和血液;

9)有脉的牛肉,质量比例为结缔物和脂肪 组织超过12%;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10)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32的腱状猪肉 百分比;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11)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9的腱状羊肉 百分比;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12)2类鸡和肉用鸡的尸体;

13)各种带腱动物肉的冷冻块, 以及保质期超过6年的副产物(肝脏、舌头、心脏) 月份;

14)公牛、野猪和瘦动物的肉;

15)从笼养和底栖鱼类中获得的鱼类原材料 鱼类;

16)水禽的蛋和肉类;

17)牌差;

18)咸黄油;

19)植物油——棉籽油、芝麻油;

20)过氧化氢含量超过2 mmol的植物油 氧气/公斤脂肪(不含橄榄油);橄榄油 过氧化物值超过每公斤脂肪2毫米莫尔的活性氧;

21)浓缩扩散液;

22)香料(除莳萝、欧芹、芹菜、孜然外, 罗勒、甜味、白粉和多香果、牛至、肉桂、香草, 香菜、丁香、月桂叶,以及洋葱、大蒜,内容 这些设备由制造商安装);

23)蛋粉(用于易腐食品);

24)氢化油脂和脂肪,这些脂肪含量高 饱和脂肪酸;

25)辣味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26)蛋黄酱、蛋黄酱、基于植物油的酱汁, 基于植物油、特效脂肪的乳霜, 油炸。

9. 儿童食品的生产(制造) 不允许为学龄前和学龄儿童提供餐食 以下类型的食品原料的使用:

1)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经过以下条件 重新冷冻;

2)来自鱼类及非鱼类物品的原材料 重新冷冻;

3)机械去骨的生产性动物肉和家禽肉 机械去骨;

4)家禽肉类中含胶原蛋白的原料;

5)各种带腱的动物肉冷冻块,以及 还有保质期超过6的副产物(肝脏、舌头、心脏) 月份;

6)有脉的牛肉,结合物和脂肪的质量分数 组织超过20%;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7)脂肪组织质量比例超过70的肌腱猪肉 百分比;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8)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9的羔羊 百分比;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9)公牛、野猪和瘦肉;

10)生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肝脏除外, 舌头、心灵和血液;

11)水禽的蛋和肉类;

12)浓缩扩散液;

13)过氧化物含量超过2 mmol的植物油 氧气/公斤脂肪(不含橄榄油);橄榄油 过氧化物值超过每公斤脂肪2毫米莫尔的活性氧;

14)植物油:棉籽油;

15)氢化油脂;

16)辣味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10. 在生产(制造)生物活性添加剂 3至14岁儿童食品及儿童草本饮料(草本) 提示)仅允许幼儿使用 附录中规定的植物原料 本技术条例第8条。

11. 儿童食品的生产(制造) 为幼儿提供营养,使用维生素和 附录中列出的矿物盐 本技术条例第9条。

12. 儿童食品的生产(制造) 为各年龄段儿童提供营养,以提供特定的营养 香气和味道,允许只使用天然食物 调味料(调味料)以及适用于4个月以上儿童 - 还有香草素。

婴儿食品饮用水的要求明确于 本技术条例及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技术规定的生效 spreads。

(该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被该决定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7月14日 2021 注61)

13. 植物和 加工产品、动物性物品, 微生物、真菌及生物活性物质 并列于附录中 本技术条例第7条。

14. 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BAA)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由 见附录 1, 2, 3 该技术条例。每日剂量的含量 生物活性添加剂(BAA),生物活性物质, 从植物及其提取物中提取的,应在 其单次治疗剂量价值的10%至50%, 确定这些物质何时用作药物 资金。

第九条 功能饮料的安全要求

功能饮料(包括 能量)以非酒精和 低酒精饮料。

作为补剂物质(成分)的来源,它是被允许的 使用含咖啡因的植物(植物提取物), 茶、咖啡、瓜拉纳、马黛,以及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 具有补药效果(人参、红藻、红景天, Schisandra,Eleutherococcus)。在补品软饮料的成分中 允许注入不超过两种补液物质(成分), 低酒精饮料——不超过一杯。

在汤力饮料的生产(制造)中,允许 使用矿物质、易消化的碳水化合物和维生素 以及类维生素物质、底物和能量兴奋剂 交换。

补品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应超过400 MG/DM。

第9.1条 食品安全要求 动物来源,包括未加工食品 动物起源,包括食品(食品)原材料 动物起源,从维持残留物的要求来看 兽医药品(具有药理活性)的数量 物质及其代谢产物)

1. 兽医药品剩余数量 (食品中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代谢物) 动物起源,包括未加工食品 动物性产品,包括食品(食品) 动物原料不得超过最大限度 应用设置的允许等级 3和5_1 K 现状 技术 规章。

兽医药品剩余数量 (食品中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代谢物) 动物起源,包括未加工食品 动物性产品,包括食品(食品) 附录中确定的动物来源原材料 5_1 k 现状 技术 法规, 被监控,包括根据其使用信息 过去两个月(指兽医的名字) 药品、活性成分、最后日期 动物体内排泄的条件由 兽医药品使用说明)。

这些信息由提供者或所有者提供 生产动物,由未加工的生产者或供应商生产 食品(食品)动物来源的原材料和 动物来源的加工食品在生产中 用于在联合王国海关领地内流通,纸质和(或) 电子媒体作为运输文件的一部分。

未加工食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动物起源,进口未加工和加工品 动物性食品可按要求提供 国家监管(监督)机构及制造商 动物起源加工食品供应商 关于兽医药品使用的信息由以下机构获取 来自生产动物的供应商或所有者、制造商或 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材料供应商 动物起源,包括他们的 制作。

这些信息通过以下方式传输 信息系统,如果法律规定的话 该国为欧盟成员国,其领土上 一家食品制造商。

2. 动物性食品,包括 未加工的动物性产品,包括 食物(食品)指动物来源的原材料,非 允许剩余数量的兽医药品含量 药物(药理活性物质及其代谢物)则不然 附录中有详细说明 3和5_1 K 现状 技术 法规, 以及(或)具有药理活性的物质及其代谢物,包含在 未注册的兽医药品组成 超过数量限制的成员国领土 确定研究方法(测试)和测量内容 国际和区域(州际)标准列表, 如果缺少这些标准——国家(州)标准, 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 包括应用和执行所需的采样规则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评估的实施 技术规范对象的合规性。

3. 动物性食品(肉类和肉类 产品、屠宰产品,包括副产品、肉类及副产品 家禽、家禽肉类及副产品、牛奶和乳制品 产品、天然蜂蜜和养蜂用品、鸡蛋和 蛋制品、水产养殖食品、动物起源产品), 包括未加工的动物性产品, 包括动物起源的食品原料,不包括 附录中有详细说明 3和5_1 K 现状 技术 法规, 不允许保留剩余数量的兽医 药物(具有药理活性的物质及其 代谢物)超过方法定量测定的极限 研究(测试)和测量包含在列表中 国际和区域(州际)标准,以及 其缺失——包含的国家(州)标准 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与方法,包括 应用和执行所需的采样规则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评估的实施 技术规范对象的合规性。

4. 最大允许残基水平 兽医药品(具有药理活性的物质和 动物性食品中的代谢物,包括 在未加工的动物来源产品中,包括 食品(食品)动物来源的原材料,由制定 附录 5_1 k 现状 技术 法规, 以及各部分的规定 2 & 3 真实 文章 在评估(确认)食品的符合性时,不使用这些 除食品符合性评估外, 以国家控制(监督)形式执行,并具体规定于 部分 3篇文章 21号至今 技术 规章。

(本文自2024年7月10日起由以下决定纳入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6月23日 2023 N 70)

第三章 生产(制造)流程的要求, 食品的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 产品

第十条 确保食品安全 在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过程中 (交通)、实施

1. 制造商、卖方及执行外国职能的人员 食品制造商有义务完成其相关流程 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和 销售方式使此类产品对应于 本技术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 (或)关税同盟针对某些类型 食品产品。

2. 在食品生产(制造)流程的实施中 与此类产品安全要求相关的产品, 制造商必须制定、实施并维护相关流程 基于HACCP原则(英文转写为HACCP - Hazard 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在本书第三部分中列出 文章。

3. 确保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制造)应当被开发、实施 应维持以下程序:

1)选择确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条件 食品生产(制造)技术过程 产品;

2)技术操作的顺序和流程的选择 食品生产(制造)以排除 食品原材料和食品产品的污染;

3)确定技术操作的受控阶段,以及 食品产品在项目中生产(制造)阶段 生产控制;

4)对食品(食品)原材料的控制, 技术手段、包装材料、产品, 用于食品生产(制造)以及 提供具备必要条件的食品 控制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5)对技术功能的控制 设备确保生产(制造)的过程 符合该技术要求的食品 关税同盟的规章和(或)技术规章的制定 某些类型的食品;

6)确保受控阶段信息的文档记录 食品控制的技术操作与成果;

7)遵守储存和运输条件(运输) 食品;

8)生产设施维护,技术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库存 (制造)食品,且处于排除污染的状态 食品;

9)方法的选择并确保员工遵守个人规则 卫生以确保食品安全;

10)选择确保食品安全的方法, 确定频率并进行清洁、清洗、消毒, 生产设施的拆解与淘汰,技术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库存 (制造)食品产品;

11)纸质和(或)电子文件的维护和存储 媒体,确认制造食品的合规性 由本技术条例确立的要求和(或)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

12)食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

1. 确保食品合规 产品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且(或)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食品制造商有义务实施相关程序 确保此类 食品产品。

2.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组织 食品的制造和控制 由制造商独立或第三方参与。

3. 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制造)食品产品,制造商必须确定:

1)可能导致 生产(制造)用于食品流通,而非 遵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或)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

2)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列表 (制造)——工艺操作参数 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部分;参数 (食品)原材料安全的(指标)和 需要加以控制的包装材料 或消除本部分第1款中规定的危险因素;

3)临界控制参数的极限值 控制点;

4)监控工艺关键控制点的程序 生产(制造);

5)建立值偏离时的操作程序 本部分第3段所述,已确立 极限值;

6)检查是否符合 食品产品的流通符合该技术要求 关税同盟的规章和(或)技术规章的制定 某些类型的食品;

7)清洁、清洗、消毒、灭鼠的频率, 拆除工业场所、清洁、清洗和消毒 用于 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

8)防止进入生产场所的措施 啮齿动物、昆虫、共生鸟类和动物。

4. 制造商有义务保存并保存有关实施文件的 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的措施 (制造)食品产品,包括确认 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材料的安全性 动物起源的,纸质和(或)电子媒体 信息。

确认未处理物品安全的文件 食品(食品)动物来源的原材料受约束 自发行之日起存放三年。

5. 生产过程中禁止直接食用 场所。

6. 从事与生产相关的工作的员工 (制造)食品及其执行 员工与食物的直接接触 (食品)原材料和(或)食品产品,必须遵守强制性 入职前的初步检查及定期体检 根据成员国法律进行检查 关税同盟的成员。

7. 感染病患者,疑似 疾病,指与传染病患者有接触的人 疾病,即携带传染病原体的人 疾病不允许与生产相关工作 (制造)食品产品。

第十二条 工艺用水供应需求 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

1. 冷热水、蒸汽、冰块的用量应为 足以确保安全箱的生产(制造) 食品产品。

2. 过程中所用的不同聚集状态水 食品生产(制造)的规定必须遵守 要求:

1)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水 产品与食物(食品)直接接触 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饮用水由成员国立法设立 关税同盟;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蒸汽 产品与食物(食品)直接接触 原材料和包装材料不得成为污染源 食品;

3)食品生产(制造)中使用的冰 必须由符合既定条件的饮用水制成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要求 饮用水。

3. 供水需求:

1)在与 食品生产(制造)(消防) 系统、制冷、蒸汽生产和 其他),以及食品加工(加工)过程中 (食品)植物来源的原材料,用于技术需求 (液压供应,洗涤)允许使用不符合 饮用水的需求。专为此类工艺设计 管道不应用于供应饮用水, 必须具备与管道区分的特征,满足 饮用水;

2)在食品原料热处理过程中, 密封容器中的食品和(或)使用 必须提供适当的设备和条件 防止食品被用于 冷却这些储罐和设备。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生产食品的原材料

1. 用于生产的食品原料 (制造)食品产品,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根据本技术条例和(或)技术规定设立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要被追踪。

2. 植物来源的食品原料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 农药在栽培中使用的信息可获得性 工厂、生产设施和集装箱熏蒸 用于储存这些原材料,以防害虫和疾病 农业植物。

3. 在未加工食品(食品)生产中 来自生产动物的原材料,这些原料已经暴露于 兽医用药(天然和合成) 雌激素、激素物质、甲状腺药物 (动物生长刺激剂)、抗菌及其他兽医 必须遵守此类药物的撤销条款 动物体内的药物,由以下说明确定 兽药的使用(考虑最大剂量) 如果它们是联合使用的)。

(部分措辞于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4. 食品(食品)原材料和组件的储存, 用于食品生产(制造)必须 在确保防止损害和保护的条件下进行 这些原材料和这些来自污染物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生产组织的要求 生产(制造)过程的场所 食品产品

1. 生产场所布局、设计、位置 而规模应确保:

1)执行技术操作流动的能力, 不包括食物的柜台或交叉流 (食品)原材料和食品产品,受污染且清洁 库存;

2)预防或减少 在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

3)防止动物进入生产场所, 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

4)执行必要维护的能力,以及 技术设备的当前维修、清洁、清洗, 生产设施的消毒、解剖和灭鼠;

5)技术实施所需的空间 行动;

6)防止污垢堆积,防止颗粒碎屑渗入生产食品中 产品、冷凝、表面霉菌 生产设施;

7)食品(原料)储存条件, 包装材料和食品产品。

2. 生产进行的场所 (制造)食品产品,必须配备:

1)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方式,编号和 (或)能够避免的动力、设计和执行 食品污染,同时提供过滤器的使用和 这些系统中需要清洁或更换的其他部件;

2)自然或人造采光,对应于 由成员国立法规定的要求 关税同盟;

3)厕所,其门不应打开进入生产区 应配备工作服衣架 前厅入口,配备带洗手设备的洗手盆 手;

4)配备冷热水供洗手的洗手盆, 配备手洗产品和擦拭和/或干燥设备 头。

3. 在生产场所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 生产(特殊)服装和人员鞋类。

4. 禁止存储任何 未用于生产(制造)的物质和材料 食品产品,包括洗涤剂和消毒剂 排除必要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确保工业场所的常规清洗和消毒, 设备。

5. 生产场所的部分 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必须遵守 要求:

1)地面必须防水, 可洗且无毒的材料,必须可供清洗 如有必要,还进行消毒和排水;

2)墙面必须防水, 可洗且无毒的材料,可以清洗,且 必要性,消毒;

3)天花板,或在没有天花板的情况下,屋顶的内部表面,以及 位于生产场所上方的结构必须 防止污垢、霉菌的积累 天花板颗粒或类似表面和结构的脱落, 帮助减少水分凝结;

4)开启外部窗户(舷窗)应易于安装 可拆卸的蚊帐用于清洁;

5)生产场所的门必须光滑, 由不吸水材料制成。

6. 生产现场应向外开放大门 除非消防要求另有规定。

7. 生产场所的污水设备应 设计和执行以消除污染风险 食品产品。

8. 禁止与 此类生产中的食品生产(制造) 场所。

第十五条  技术应用的要求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设备和库存 产品

1. 在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 使用与 包括以下食品:

1)具有设计和操作特性, 确保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 符合本技术法规及(或)技术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2)使得洗涤和(或)清洁成为可能,并且 消毒;

3)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与食物接触的物质。

2. 加工设备,如有必要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的目标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应当是 配备了相应的控制装置。

3. 技术设备和库存的工作表面, 与食物接触时,必须由 非吸水材料。

第十六条 废物储存和处置条件的要求 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

1. 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食品必须定期从生产中移除 场所。

2. 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食品产品分为以下几类:

a)由动物组织组成的废物;

b)生产性动物的浪费;

c)其他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垃圾)。

3. 根据类别分类的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 标记良好,状况良好,正在使用中 专门用于收集和存储此类废弃物和垃圾,关闭 容器。

4. 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设计特征 容器应确保其清洁和(或)清洗的可能性,以及 防止动物穿透。

5. 从生产设施中移除和销毁废物,包括 生产设施辖区内的生产(制造) 食品产品不得导致食品污染, 环境,即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威胁出现。

第十七条 储存、运输流程的要求 (运输)及食品产品的销售

1. 食品产品的运输(运输)应进行 车辆根据运输条件 (运输)由该等产品制造商设立,以及 若缺少,则根据食物储存条件 由此类产品制造商设立的产品。

2. 使用车辆和(或)集装箱时 同时运输各种食品, 食品和其他商品,必须提供条件 排除他们的接触、污染和变化 食品的器官性质。

3. 建造车辆和集装箱的货舱 必须确保食品免受污染, 动物的侵入,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 清洁、清洗、消毒。

4. 车辆、集装箱和集装箱的装载舱, 用于食品运输(运输)必须 确保维持运输条件的能力 (运输)和(或)食品产品的储存。

5. 车辆载荷舱内表面, 容器必须由可清洗且无毒制成 材料。

6. 车辆和集装箱的装载舱 请定期清洁、清洗、消毒, 确保车辆的载荷舱和 容器不能成为产品污染源。水, 用于清洗载荷舱内部表面 车辆和集装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饮用水由成员国立法设立 关税同盟的成员。

7. 储存食品时,必须遵守储存条件 以及制造商设定的保质期。安装 制造商的储存条件必须确保食品合规 产品符合本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8. 禁止将食品与食品一起储存 其他类型的产品和非食品产品,如果可以的话 导致食品污染。

9. 储存中的食品应附带 关于该产品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信息。

10. 从事与储藏相关工作的员工 运输(运输)和食品产品的销售以及 在执行中,员工与 食品(食品)原材料和(或)食品产品, 入职时必须进行强制性初步考试,定期进行 根据国家法律进行体检—— 关税同盟成员。

11. 传染病患者,疑似 疾病,指与传染病患者有接触的人 疾病,即携带传染病原体的人 疾病不允许与储存、运输相关工作 (运输)和食品产品的销售。

12. 销售食品产品时,应遵守以下条件 这些产品的储存和保质期由其 制造商。

13. 如果出售食品, 以消费包装拆封或部分信息 卖家有义务将单张贴在包裹上 将这些产品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

第十八条 食品处置流程的要求 产品

1. 不符合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或)技术性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2. 是否使用不符合该条件的食品的可能性决定 遵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或)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动物饲料产品被授权机构接受 州兽医监督或其他授权人员 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法律 在兽医学领域。

3. 部分指定食品 4篇文章 5,必须送往储存处分后再处理, 实现条件排除了 未经授权访问,并需进行会计处理。

4. 处置部分指定的食品产品 4篇文章 5,由国家授权机构命令 控制(监督),指不符合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或)技术性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选择处理方法和条件。

携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食品类别的关税同盟,而该州并不适用 适用于其任何用途和应用,也可以排除 其对人类、动物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以下简称销毁)是通过任何技术上可用的手段进行的 符合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关税同盟成员,负责环境保护领域。

在无法使用的软件可能被销毁的情况下 存在发生风险的食品和 疾病传播或人畜中毒,污染 环境,食品产品的所有者,不符合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或)技术性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监管机构 (监督)对一个CU党方发出命令 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垃圾处理 技术条例及(或)海关技术条例 某些类型的食品,关于所选地点、时间, 处置方法和条件。

7. 对人类和动物有害的受感染食品, 在毁灭之前或正在毁灭过程中, 消毒。

8. 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时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类型的食品,包括 保质期已过期的食品,按规定 国家监督(监督)授权机构—— 关税同盟成员、制造商及(或)进口商,以及(或)卖方 必须向这样的国家监督(监督)机构服从, 并下达了处置命令,一份文件确认了这一事实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此类食品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

第十九条 获取未处理材料的流程要求 动物性食品

1.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应在专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为此目的准备了许多地方。

在进行屠宰、卫生和 维护与运营的兽医和卫生要求 肉类生产(制造)设施 旨在确保安全食品生产的产品, 非食品产品,以及防止 不可接受的风险。

2.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确保对有生产力的动物进行人道对待。

3. 高生产力 健康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动物 包括欧盟成员国以及国际条约和法案, 构成联邦在兽医和卫生措施应用领域的法律 允许将其屠宰产品用于食用。

(2020年7月11日该判决通过的措辞中的段落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不允许将其送去屠宰食用 用防虫制剂处理的生产动物 以及(或)关于药物所用于的领域 用于畜医,用于增肥、治疗, 预防疾病,在等待期结束前进行 生产动物的有机体。

在食用屠宰前,生产力强的动物 会受到屠宰前陈化的影响。

生产性动物在屠宰前的基础 应包括检疫部门、隔离病房和卫生设施 屠宰场。在没有卫生屠宰场、屠宰有生产力动物的情况下, 被送去卫生屠宰的,允许特别指定 在班次结束时,在生产性动物的初级加工工作间或工作间 从车间移出所有尸体及其他屠宰产品时,健康 生产力强的动物。

4. 在屠宰前,生产动物需 屠宰前兽医检查。

5. 屠宰后,生产性动物及其他未加工动物的尸体 食物(食品)动物来源的原材料,来源包括 屠宰品需接受屠宰后检查以及兽医和卫生检查 专业知识。

在未加工的动物性食品中, 从有生产力的动物屠宰中获得的,不应存在 传染性动物疾病和中毒的特征变化 各种物质。

(2020年7月11日该判决通过的措辞中的段落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6. 动物的其他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料 用于食品生产(制造) 除水生生物资源捕获外,产品必须 从健康状况良好的高产动物中获得 根据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以及 构成联盟法律领域的国际条约和法案 通过实施兽医和卫生措施,可以使用这些原材料 为了吃饭。

(部分措辞于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7. 部分自2020年7月11日起失效 - 裁决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8. 获取未处理物品的额外要求 动物起源的食品产品由技术确定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制定此类食品的需求及相关 其需求包括生产、储存、运输的过程, 出售与处置。

第二十条 确保食品合规 安全要求

1. 食品产品遵守本技术规定 通过遵守安全要求和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某些类型的食品。

2. 食品产品的研究(测试)与测量方法 已列入国际和区域名单 (州际)标准,若缺失则为全国标准 (州)标准,包含研究规则和方法 (测试)和测量,包括抽样规则, 对于申请和满足本要求所必需的 设施的技术规范与合规性评估 技术监管。

(部分内容见2024年7月10日由该裁决颁布的措辞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6月23日 2023 N 70。)

第四章 符合性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 食品合规的评估(确认)形式 生产(制造)、储存、运输的产品与工艺 (运输)、销售与处置

1. 食品合规性的评估(确认),用于 除本文第3部分规定的食品外,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或)技术性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以以下形式进行:

1)食品合规性的确认(声明);

2)专业食品的州注册 产品;

3)新型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

4)具备兽医卫生专业知识。

2. 生产流程合规性的评估(确认) (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 根据本技术要求处理食品 关税同盟的规章和(或)技术规章的制定 某些类型的食品以国家形式进行 对本技术条款合规性的监督(控制) 关税同盟的法规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类型的食品,除工艺外 条目中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 32. 评估(确认)此类流程的合规情况 生产(制造)以国家的形式进行 生产设施注册。

3. 食品合规性的评估(确认) 餐饮企业的非工业制造和食品产品 (公共餐饮),旨在实施于提供 服务,以及这些食品产品的销售流程 以国家对合规性的监督(控制)形式进行 本技术规定的食品产品要求 关税同盟的法规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类型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符合性评估(确认)过程中 食品产品

1. 申请人在评估(确认)食品符合性时,为 国家控制(监督)的例外情况可能包括 依据国家法律注册—— 由法人或个人在其领土上加入关税同盟 作为个人创业者,或者作为 制造商或销售商,或执行外国职能 基于与其在担保方面的协议,制造商 所供应食品符合相关要求 技术规定及(或其他)海关技术规定 合并,其效果部分适用于它 对其不符合该技术要求的责任 规章。

2. 申请人有义务确保食品产品的合规性 本技术条例及其他规定规定的要求 关税同盟的技术性规定及其对其的影响 spreads。

第二十三条 符合性声明

1. 合规声明应受 关税同盟的关税领地食品产品,适用于 例外情况:

1)动物起源的未加工食品;

2)专门食品产品;

3)醋。

2. 食品产品符合要求的声明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通过由申请人选择,通过通过对 基于他们自身的证据和(或)从以下地区获得的证据 第三方参与。

3. 食品符合性声明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这是该技术部门建立的声明方案之一 除非技术部门另有规定,否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4. 声明方案:

1)声明方案1d

1.1)方案1d包括以下程序:

- 技术文档的编制与分析;

- 实施生产控制;

- 产品样品测试;

- 采纳并登记符合声明;

- 在各州市场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 关税同盟成员。

1.2) 申请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 生产(制造)保持稳定,并确保遵守 食品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或)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编写技术文档并进行分析。

1.3) 申请人确保生产的进行 控制。

1.4)为了控制食品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申请人对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进行 食品样本检测。食品样本检测 产品由申请人选择在测试实验室进行,或 认证测试实验室。

1.5)申请人起草并登记合规声明 关于通知原则。

1.6) 申请人在市场上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成员国,除非另有规定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2)声明方案2d

2.1)方案2d包括以下程序:

- 技术文档的编制与分析;

- 检测一批食品;

- 采纳并登记符合声明;

- 在各州市场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 关税同盟成员。

2.2) 申请人负责编制并执行技术文件 分析。

2.3) 申请人应检测食品样本 确保这些产品的声明合规性得到确认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或)技术性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食品样品(单一产品)的检测方法如下 申请人可选择检测实验室或认证实验室 测试实验室。

2.4) 申请人起草合规声明并登记 通知原则。

2.5) 申请人在市场上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成员国,除非另有规定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3)3d声明方案

3.1)方案3d包括以下程序:

- 技术文档的编制与分析;

- 实施生产控制;

- 食品样本检测;

- 采纳并登记符合性声明;

- 在各州市场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 关税同盟成员。

3.2) 申请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生产(制造)保持稳定,并确保遵守 食品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且(或)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编写技术文档并进行分析。

3.3) 申请人应确保生产的进行 控制。

3.4) 控制食品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申请人对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进行 食品样本检测。食品样本检测 产品在认证的测试实验室进行。

3.5) 申请人起草合格声明并登记 通知原则。

3.6) 申请人对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成员国,除非另有规定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5. 关税同盟针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可以建立其他声明方案 通信。

6. 基于自身情况声明遵从时 申请人独立形成证据 用于确认食品合规性的材料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或)技术性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7. 证据材料应包含 确认满足要求的研究(测试)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真是这样 你可以自行进行研究(测试) 申请人所在的检测实验室或其他检测实验室 根据与申请人的合同。

8. 除本书第7部分规定外的证据材料 文件项目可包括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 除非关税同盟的技术规定另有规定 对于某些类型的食品,这些产品作为 确认申报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本技术条例及(或)技术条例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9. 符合性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姓名及所在地;

- 制造商名称及所在地;

- 关于合格评估对象的信息,允许 识别该物体;

- 本技术条例或技术条例的名称 关于某些食品类型关税同盟的规定, 产品符合所确认的要求;

- 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陈述 根据申请人任命和采纳的措施,使用 确保食品产品符合该要求 技术条例或关税同盟技术条例 某些类型的食品;

- 关于所进行的研究(测试)和测量信息,以及 还有作为确认合规依据的文件 根据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或 关税同盟某些食品类型技术规定 产品;

- 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

- 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其他 关税同盟的成员。

10. 规定符合声明的有效期 由申请人管理,除非技术规定另有规定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11. 食品强制要求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据材料必须在确认方面进行更改 遵守这些要求。同时,通过了一项新的宣言 不强制遵守。

12. 关税同盟各方应保存被收养者的记录 服从声明。

第二十四条 专业注册的州级 食品产品

1. 特殊食品产品应受国家管辖 登记。

专业食品包括:

1)婴儿食品,包括饮用水 用于婴儿食品;

(2022年1月1日通过的判决中条款中的段落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7月14日 2021 注61。)

2)用于膳食、治疗和膳食的食品 预防性营养;

3)药用桌水和药用天然矿泉水;

(2022年1月1日通过的判决中条款中的段落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7月14日 2021 注61。)

4)运动员、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食品 女性;

5)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BAA)。

2. 本文第1部分所指定的食品, 允许生产(制造)、储存和运输 (运输)及州注册后的销售 由本技术条例设立。

3. 特色食品的国家注册 在生产(制造)准备阶段进行 关税同盟的关税领地及专业食品 进口到关税联盟海关领土的产品——在其 进口到关税同盟的海关区域。

4. 专业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 由关税同盟成员国授权的机构进行 (以下简称专门食品注册机构 产品)。

5. 专业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 是无限期的。

6. 专业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 注册机构可能会终止或暂停 非合规情况下的专用食品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确立于 由于国家控制(监督)和(或)通过决定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司法机构。

7. 申请人有权对登记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 法院中出现的特殊食品产品。

第二十五条 州注册程序 特色食品

1. 专业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 内容包括:

1)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以及 确认此类产品的安全性及其符合要求 本技术条例及其他技术规定 适用于其的关税同盟;

2)输入专门食品名称的信息 产品及其向专门食品统一登记册的申请人 产品或向申请人发送拒绝州的决定 登记。

2. 专门食品的国家注册 申请人向注册机关提交的产品 具备以下文件的专业食品产品:

1)州注册申请 带有名称标识的专业食品, 申请人姓名及其所在地址(申请人地址为—— 法人实体)、姓氏、姓名、申请人的父名、其居住地地址 地址、身份证明详情(申请人—— 个人创业者);

2)对专门样本的研究(测试)结果 食品产品经过认证测试 实验室以及其他确认合规的文件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 关税同盟的其他技术性规定,其对其的影响 分布;

3)关于食品用途的信息。

3. 提交给注册机关的文件 根据库存,接受专门食品的样品,一份副本 收件人会在收到日期上附一封便条寄出(交接) 对申请人来说。

4. 申请州注册 专业食品及相关文件 可以送交身体机构登记专门食品 邮寄产品,附有箱内列表及通知 无论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传递,还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认证 根据成员国法律签署 关税同盟的成员。

5. 食品专门注册局的审议 提交注册的文件应在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所有 必要的文件。

6. 特色食品的国家注册事实 产品是指将这些产品的信息包含在统一注册库中 特色食品产品完成后3天内交付 机构考虑注册专业食品产品 提交了文件。

7. 专门食品产品的注册可能包括 在以下情况下被拒绝:

1)申请人提交信息的不完整或不可靠 本条第二部分提供的文件;

2)专业食品不符合要求 本技术条例及其他技术规定 适用于该组织的关税同盟,包括 在不误导消费者方面。

书面或电子形式拒绝决定 一份在三个工作日内说明拒绝理由的文件 发送给申请人。

8. 申请人有权对登记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 拒绝国家服务的专业食品产品 在法院注册专业食品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专业食品统一登记册 产品

1. 关于特色食品州注册的信息 产品被录入专门食品统一登记册 产品。

统一专用食品产品登记册是一个综合性 作为统一注册食品产品登记册的一部分,包括 统一专业食品登记册国家部分的成员 产品,其形成和维护由各机构提供 成员国专门食品产品的注册 关税同盟的成员。

2. 专门食品产品统一登记册应包括 以下信息:

1)法人实体的名称及所在地,姓氏,名字, 父名、注册地址、身份证件详情 个人企业家从事生产 (制造)专业食品产品;

2)专用食品名称;

3)关于产品作为特殊食品分类的信息 产品;

4)国家注册决定的日期和编号;

5)登记机构的名称和地点 专门的食品产品,负责国家 登记。

3. 提交州注册 专门食品产品应用及其附属 文件构成了统一登记册的信息库 专用食品产品并需永久储存 专门食品产品注册机构。

4. 通过的专业食品统一登记册 国家注册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维护, 免受损害和未经授权的访问保护。

关于这样一个统一的专业食品产品登记册的信息 公开发布,并发布在每日更新中 一个互联网上的专用搜索服务器。

第二十七条 食品产品州注册 新面貌

1. 新型食品产品应受国家约束 登记。

新型食品不包括食品产品 根据已知和已使用的技术生产,拥有 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成分已经是 用于人类消费,即使 如果这些产品和组件是按照新的配方生产的。

2. 新型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 首次在准备生产(制造)阶段进行 在关税同盟的关税领地内,以及食品, 进口到关税联盟的关税领地——在进口之前 首次进入关税同盟的关税领地。

3. 新型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应由以下方式进行 由关税同盟成员国授权(以下简称 被称为新型食品产品注册机构)。

4. 新型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事实 意味着这些食品未来不会被考虑 作为新型食品产品,不受国家约束 由其他申请人以其他姓名注册。

5. 新型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应为 无限期。

6. 每种食品的新型食品产品应接受评估 (确认)符合本技术规范 规章。

7. 新型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 被食品注册管理局终止或暂停 在损害情况下,产品类型为新类型,已建立在 由于国家控制(监督),由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食品州注册程序 新型产品

1. 新型食品产品的国家注册应包括 进入自我:

1)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以及 确认此类产品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一个人;

2)将新型食品产品的信息录入统一登记册 或向申请人发送关于 拒绝国家登记。

2. 用于国家对新型食品产品的注册 申请人应向食品登记机关提交新的一份文件 以下文件类型:

1)食品国家注册申请 一种新型产品,标示其名称, 申请人及其所在地址(申请人——法律上) 个人)、姓氏、姓名、申请人的父名、所在地地址, 身份证明详情(申请人填写—— 个人创业者);

2)文件:

2.1)食品样品研究(测试)结果 一种新型检测,在认证的测试实验室进行, 还有其他确认生命安全的文件 一个人;

2.2)关于其对人体影响的信息,确认 这类食品对人体没有有害影响, 从任何可靠来源获取。

3. 提交给食品登记机关的文件 新类型根据清单被接受,清单上附有日期说明 已送交(交接)给申请人。

4. 食品国家注册申请 新类型产品及其附件也可能包括 通过邮寄方式送交机构进行新型食品产品的注册 通过发送围栏清单和交付通知,或以 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文件,符合 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相关。

5. 食品注册机构对新型食品的考虑 提交注册的期限不得超过以下 自收到申请及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5天内。

6. 新类型食品的注册可被拒绝 在以下情况下:

1)申请人提交信息的不完整或不可靠 本条第二部分提供的文件;

2)食品产品未符合本要求 技术规定及其他海关技术规定 工会,其诉讼适用于工会;

3)对身体有经证实的不良影响 天哪。

书面或电子形式拒绝决定 一份在三个工作日内说明拒绝理由的文件 发送给申请人。

7. 申请人有权对食品登记机关的决定提出上诉 新型产品因拒绝国家食品注册而出现 法庭上出现了新型产品。

第二十九条 新型食品产品统一登记册

1. 关于新型食品产品的注册信息应在 新型食品产品统一登记册。

新型食品产品统一登记册是 注册食品统一登记册,包括 新型食品产品统一登记册的国家部分, 其成立和维护由注册机关负责 关税同盟成员国新型食品。

2. 新型食品产品统一登记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详情:

1)新型食品产品的描述;

2)州注册决定的日期和编号。

3. 提交食品国家注册 新型申请产品及其附件 编纂统一登记册国家部分的信息基金 新型食品产品会被永久储存在体内 用于注册新型食品产品。

4. 通过 注册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维护,受到以下保护 损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新型食品产品统一登记册的信息为 这些信息对公众开放,并发布在每日更新的专栏中 互联网上的搜索服务器。

第三十条 兽医与卫生专业

1. 动物性未加工食品 在上市前,须接受兽医卫生检查,适用于 除非海关同盟关于食用鱼产品的技术规定另有规定,否则该区域为关税同盟的关税领土,并附带以下内容 一份包含安全确认信息的文件。

动物来源的加工食品不受以下限制 具备兽医和卫生专业知识。

以兽医卫生专业知识的形式,可能会进行评估 非工业化动物制造食品的合规性 与本技术要求的起因 关税同盟的法规及其他技术规定 某些类型的食品。

2. 未加工食品的兽医和卫生检查 动物起源产品用于:

1)确定食品的合规性,并与 IT生产(制造)过程的安全要求, 储存、运输、销售及处置这些物品 关税同盟技术条例及技术条例 某些类型的食品;

2)建立农场兽医健康 (生产设施)动物起源。

3. 进行兽医卫生检查及其登记 结果均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关税同盟成员国以及关税同盟协定 兽医与卫生措施联盟。

第三十一条 工业注册的国家 物品

1. 经济活动参与者有权 食品生产(制造)工艺,具体规定于 文章 本技术条例的第32条,位于海关领区内 只有在国家注册生产设施之后,才会加入关税同盟 这些生产(制造)过程。

2.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 由授权的CU成员国执行 由生产设施注册机构(以下简称生产设施注册机构)负责 基于工业州注册申请 经济活动参与者发送的物品(以下简称 申请人)。

3. 申请人应提交州注册申请 生产设施向机构提供生产登记 计划启动流程的设施 条目中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 本技术条例第32条。

4. 必须签署纸质申请表 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授权代表,以及 同时也符合文章的要求 本技术条例第33条。

5.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 附带的文件可通过邮寄方式发送 通过发送附带围栏清单和交付通知,或 电子表格。

6. 附带纸质文件副本应为 由申请人认证。信息准确性的责任 附件中所载内容应由申请人承担。

7.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天内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机构 生产设施注册必须进行检查 注册生产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本技术条例中确立的生产流程 以及(或)关税同盟针对某些类型 食品产品。验证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

8. 基于注册生产设施检查结果 生产设施注册局应决定 生产设施的州注册,分配给该设施 识别(会计)编号,并将生产设施输入 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处, 需进行州注册,或发布命令 消除已识别的违规行为。

9. 消除命令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后,申请人 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设施注册机构 遵守命令并消除已识别的违规行为。通知 消除已揭露违规内容时,应包含有关事实和 消除已识别违规行为的方法及预防措施 发现违规行为。通知应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发送 见本文第3部分和第5部分。

10. 生产设施注册机构有权 按照规定方式检查命令的实施情况 本条第7部分,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通知订单履行及清除所有已识别人员 违规行为并决定是否进行州注册 生产设施,或拒绝授予州政府的决定 生产设施的注册。

11. 生产设施的州级注册应为 无限期。

12. 拒绝州注册的理由 生产设施的未遵守命令 消除已识别出的技术要求违规行为 关税同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规章与要求, 但这些都不适用于它。拒绝国家 生产设施的注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形成并包含技术法规要求的说明, 这些都被侵犯了。拒绝国家注册 生产设施应交由申请人的代表管理 可亲自寄送,或通过邮寄通知申请人 送货。

13. 生产设施的州注册可能包括 在发生 确认生产过程未符合要求的事实 该技术法规的制定是由于 国家监督,由司法机关决定 关税同盟成员国。

14. 申请人有权对登记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 法庭上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设施 产品需州注册

生产设施需进行国家注册, 其中开展的活动是为了接收、处理 (加工)未加工食品(食品)原材料 动物起源的生产工艺包括以下 (制造)食品产品:

a)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加工(加工), 用于生产生产的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 (制造)食品产品;

b) 生牛奶、生奶油和生脱脂牛奶的摄入量, (或)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加工(加工) 乳制品;

c) 蛋的生产(制造)和加工(加工) 家禽及其加工产品;

d) 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加工) 水产养殖及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除 植物产物。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第三十三条 州注册申请 生产设施

1. 生产设施州注册申请 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姓名及地点(法人实体)、姓氏, 姓名、父名、注册地址、认证文件详情 个性(针对个人创业者);

2)生产设施的实际地址;

3)食品生产(制造)过程列表 文章中指定的人员 该技术条例中计划制定32项 执行;

4)法人实体注册证书的数据(用于 法律实体);

5)个人企业家注册证书数据 (对于个人创业者而言)。

2. 在申请工业注册时 该项目的合规情况取决于该生产设施的合规情况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及(或)技术性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3. 对所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 申请人。

4. 工业注册州注册申请表 该设施由生产注册机构设立 物品。批准的州注册申请表 生产设施必须在 电子数字中的公共信息系统 形态。

第三十四条 确认国家成立的文件 生产设施注册

1.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事实 是为生产设施分配识别号码 以及在登记册中包含生产设施的信息 食品生产设施,受以下条件约束 州注册。应申请人要求,可获颁发 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摘录 受州注册制的产品(以下简称提取物), 已建立形式的。

2. 摘录应包含以下信息:

1)输入登记册的识别号码 食品生产设施,受以下条件约束 州注册;

2)姓名及所在地(法人实体),姓氏, 姓名、父名、身份文件详情(对于 个人创业者);

3)生产设施的实际地址;

4)食品生产工艺清单,涵盖 文章 该技术条例中计划制定32项 去执行。

3. 摘录的形式应由注册机构确定 生产设施。批准的提取物表格必须是 官方发布于公共信息系统中 电子数字表格。

第三十五条 通知实际变化的程序 申请人及食品生产设施的数据 需州注册的产品

1. 申请人必须在14天内以以下方式报到。 部分规定 5篇文章 31,提交生产设施注册机构,相关信息 变化:

1)法人实体所在地的变更;

2)更改姓氏、姓名、父名、注册地址和数据 个人企业家的身份证明;

3)法人实体的重组。

2. 若部分第3款所述实际数据发生变化 1篇文章 该技术条例中第33条,朝着扩展方向发展 根据文章中规定的生产工艺列表 本技术条例第32条,申请人有义务通知 关于这些变更,需向生产设施注册机构 距离计划实际实施不到30天 新生产工艺由《Article》制定的列表 本技术条例中未在登记册中具体说明的第32条 食品生产设施,受以下条件约束 州注册及州证明 注册(如果有的话)。通知此类数据变更 申请人必须附上已修改的文件,或 第4、5款提供新文件 1篇文章 本技术条例第33条。

生产设施注册局有权执行 核查食品生产设施的合规性 产品需州注册,要求 本书规定的生产过程(制造) 技术法规及关税同盟技术法规 某些类型的食品,自日期起30天内 收到申请人报告。

3. 基于申请人在第1和第2部分所列报告 本条规定生产设施注册机构有义务 30天内,对生产设施登记册进行更改 食品生产需国家注册。 申请人可能会被拒绝更改登记册数据 食品生产设施,受以下条件约束 州注册,以防发现违反规定 本技术条例及海关技术条例 在检查期间,工会对某些食品类别进行检查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

4. 在第2段实际数据发生变化时 部分 1篇文章 本技术条例第33条或清算时 申请人被解雇。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施登记册 食品产品需进行州注册

1.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信息 被列入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 产品需进行州注册,由 由生产设施注册机构负责。

2. 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 受州级注册的产品包括以下 详情:

1)部分提供的信息 1篇文章 本技术条例的第33条;

(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2)注册生产的识别编号 目标;

3)登记机构的名称和地点 生产设施对国家做出了决定 生产设施的注册。

3. 申请应构成工业登记处的信息库 食品生产设施归国家管辖 并需永久存放于注册机构 生产设施。如果实际数据发生变化, 根据各部分 1, 2 以及4 文章 本技术条例第35条,这些变更受约束 食品生产设施登记 产品需进行州注册。

(部分措辞于2020年7月11日由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4. 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处数据 受州注册约束的产品必须是 在公共信息系统中发布,包括 电子形式的互联网。

五章 国家控制(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设施的核算 食品产品

1. 经济活动参与者有权开始 食品生产(制造)活动, 排除食品生产(制造)过程, 文章中有详细说明 本技术条例第32条,发送后 启动生产(制造)活动的申请 食品产品以州监督机构的方式提交 根据海关成员国的立法规定 工会。

2. 关税同盟成员国应保存生产记录 生产活动进行的设施 (制造)食品产品,生产过程除外 文章中指定的食品 本技术条例第32条。

3. 关于生产设施的信息,这些设施在 食品生产(制造)活动, 排除食品生产(制造)过程, 文章中有详细说明 本技术条例第32条应登记在册 食品生产(制造)设施 不受州注册约束的产品,由州注册维护 由关税同盟成员国授权。

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 不受州注册约束,以电子形式维护 数据库免受损坏和未授权保护 通行权。

此类登记册的信息公开,并发布在 网络上的每日更新专用搜索服务器 互联网。

第三十八条 州对合规的控制(监督) 本技术条例的要求

州政府对合规性的控制(监督) 本技术法规中关于食品产品的规定 与生产(制造)工艺的要求相关, 储存、运输(运输)、销售与处置 根据成员国法律进行 关税同盟的成员。

第六章 食品标签

第三十九条 食品标签的要求

食品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关税同盟技术规定的要求,该规定确立了 食品产品标签及相关要求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需求 食品产品。

(2020年7月11日该判决通过的措辞中的段落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8月8日 2019 N 115。)

通过合规评估(确认)的食品必须标注 会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记 除非技术规定另有规定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但 公民生产的非工业食品 无论是在国内、个人附属农场还是公民, 从事园艺、蔬菜种植、畜牧业等, 计划在海关区内流通 关税同盟成员,以及企业销售的食品 餐饮(公共餐饮)。

以下国家市场中仅使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的标签—— 未包装食品的关税同盟成员应被应用于 运输文件,除非技术部门另有提供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地理对象更名之日起36个月内 (例如,城市、地区、区、村)和/或元素 街道和道路网络(例如,街道、大道、广场、小巷, 车道、路堤、林荫大道、建筑物、结构)指定为 法人实体所在地地址(居住地)详细信息 个人注册为个人 食品制造商,或 制造商的授权人员或进口商可以释放 食品标签中标注的食品流通 其位置的先前名称,前提是保持不变 制造商的实际地理位置, 制造商授权人员、进口商及实际地点 制作。

(该段自2024年11月10日起由裁决补充 议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 来自 4月22日 2024 N 35)

第七章 保障条款

第四十条 保障条款

1. 关税同盟缔约方应采取一切措施 防止在海关管辖区内释放流通 不符合此要求的食品产品联盟 技术规定,以及其退出流通。

2.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授权机构有义务 通知其他成员国的相关关卡 说明作出该决定的原因, 提供证据说明采用 该指标。

3. 适用本条款的理由可能如下 案例:

未能遵守本技术条例的要求;

错误应用相互关联的技术 如果这些标准已经被应用,则需要对标准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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